訾某系该市某设备安装公司下岗职工,两年前,为淄博某钢铁股份公司进行安装维修工程,完工后该公司欠訾某工程款5.1万元推脱不还,訾某诉诸法律。章丘市法院一审判决生效后,该公司仍然不履行偿还欠款义务,无奈之下,訾某于2005年10月向章丘市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一庭执行长吴克军接手此案后,几次往返于两地做工作,都因被执行人的不配合无功而返。
对于诺大一个企业来说,如果对被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等手段强制执行,偿还这五万余元应该不在话下,但一要占用本来就紧缺的警力,二是会影响时近年终企业的稳定。吴法官经过深思熟虑,决定通过多方做工作找到执行此案的最佳突破口。
终于,他了解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孙某是集团董事长、全国人大代表,于是他立即上网给孙某发了一封电子邮件,写明案件的情况以及拒不履行债务的法律后果,他在邮件中写到“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个公民、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也是每个企业的诚信所在,它关系着每个企业的兴衰……”这封溶情于法、铿锵有力、有理有据的电子邮件发出后,很快就有了回音,被执行人的一位副总经理亲自出面配合法院处理此案,并全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