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通讯传播委员会(NCC)最近研拟完成的“滥发商业电子邮件管理条例”草案,是以2005年台湾行政院草案为基础。新草案行政院已召开两次审查会议,NCC也与各部会举行过4次协商会议,将整理各相关意见后,预定2月间再次送行政院审查。
草案禁止“字典式滥发行为”,亦即禁止以自动排列或组合产生收信方电子邮件地址,测试及搜集正确收信人电子邮件地址的行为。主要是考虑目前商业电子邮件滥发,除透过机器人程序搜集网络上公开的电子邮件地址,还有字典式滥发,由于这类行为将耗损收信人共享的邮件系统服务资源,因此纳入规范。
另外,草案保留原法案民事损害赔偿机制,对于每封违法的商业电子邮件,明定500到2000元的拟损害赔偿额,以减轻收信人就滥发行为举证的困难。而为集合多数收信人进行求偿诉讼,草案订定团体诉讼制度。
不过,为兼顾发送人的商业言论自由及营业自由,草案仍允许发信人发送商业电子邮件,但必须符合法定要件。也就是折衷欧洲“OPT-IN”选择进入和美国“OPT-OUT”选择退出的机制,实行模式拒绝机制,使发信人可以合法进行首次发信行为,但收信人未明示同意继续接收,则不可以继续发送。
为保障收信人表达是否接收后续来信的意思,草案要求发信人应提供免付费响应机制,提供收信人表是否愿意接收后续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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