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赵先生在新浪公司经营的网站上申请了新浪“任你邮”邮箱,其每月向新浪公司支付使用费5元,该邮箱附赠网络保管箱功能,提供备份、保存文件等服务,赵先生一直使用网络保管箱作为处理日常工作事务的工具。2006年10月30日起,新浪公司将原邮箱中的网络保管箱功能下线,转为通过登陆UC网络硬盘的方式来继续使用网络保管箱。赵先生称其在升级后的使用中不断收到从“新浪UC客户端”发出的各种不良信息,严重干扰其工作,同时也影响了网络保管箱的使用。
原告认为,新浪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附加不合理条件的强制交易行为,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故提起诉讼要求新浪公司立即恢复其申请的“任你邮”收费邮箱的原网络保管箱功能;退还2006年11月至2007年2月的邮箱使用费20元,并要求新浪公司就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在《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者协会”网站上公开赔礼道歉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新浪公司提供的网络保管箱系邮箱附带的功能,使用网络保管箱不会有额外的收费,是给予“任你邮”收费客户的一个特别优惠。2006年10月30日新浪公司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了题为:“网络保管箱升级到新浪UC网络硬盘”的公告,告知用户网络保管箱功能已经升级至新浪UC的网络硬盘,使用空间增加到128M,并详细说明了了UC网络硬盘的使用方法,并提供了客服电话和客服邮箱地址。升级改造后赵先生仍能够正常使用网络保管箱,网络保管箱不再是邮箱的附带功能,而是通过登录UC网络硬盘的方式来使用。关于赵先生提出的登录新浪UC时会收到陌生人的不良信息的问题,新浪公司表示通过用户自己操作可以屏蔽陌生人的信息,为此新浪公司当庭进行了屏蔽信息的操作,赵先生对此不持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保管箱功能是新浪公司免费向赵先生提供的一项资料存储服务,新浪公司在对网络保管箱进行改造时并没有取消该项服务,而是采取了登录UC网络硬盘继续使用该项功能的替代方式。在升级改造前新浪公司通过公告进行了公示,在整个改造过程中赵先生存储在网络保管箱中的资料并没有丢失,存储空间的增加反而使广大用户从中受益,新浪公司同时提供了详细的UC网络硬盘的使用方法,为解决实际操作中的问题还公布了客服电话。上述情况表明,新浪公司在网络保管箱升级调整的过程中已经充分考虑到了用户的不同需求,并且提供了多途径的服务措施,其在升级改造中主观上没有过错。UC网络硬盘的设置中本身具有防打扰模式,通过操作可以屏蔽陌生人的信息,赵先生所谓“损害”的出现完全是其对UC网络硬盘功能缺乏了解所致,与服务提供者新浪公司无关。现在的网络保管箱功能依旧能够正常使用,新浪公司将网络保管箱功能下线的行为,主观上并没有过错,该行为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法院依法认定新浪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了赵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后,赵先生未明确表示是否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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