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次人大常委会上,不少委员现身说法,以深受垃圾邮件之害提出应该恢复“通过电子邮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应处罚规定的必要性。垃圾邮件已经成为网络社会的一大公害,围绕针对其的法律惩治讨论已久。今年的全国政协十届三次全会上,有政协委员提交了关于加速反垃圾邮件立法的提案。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原草案中的规定,“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途径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要给予拘留处罚”。在不少人包括人大常委们看来,是国家法律层次第一次对垃圾邮件的直接规定。所谓垃圾邮件是大量发送的未经他人请求的电子邮件,在这一条文中,体现对垃圾邮件的惩治在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要给予拘留处罚”。在不少人的生活中,大量的垃圾邮件让其每天要花费不少时间去删除,已经严重干扰其正常生活。
笔者认为并非如此,原草案的这一条文并非是对反垃圾邮件的直接规定。这个条文内容的重心并不是在反垃圾邮件,而且仅就原草案“电子邮件”来说,也并非垃圾邮件。原草案的这一条,主要惩治的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并非商业内容的信息。而其他信息在这里是对“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的补充,必须是一种有害信息。依照笔者理解,立法者的本意是规定诸如法轮功等信息。而垃圾邮件是发生在商业领域,其信息并非有害。其原意不在垃圾邮件,社会上出现误解,不如将其删除。
即使立法者原意包括了垃圾邮件,在实际生活中操作很难。因为此条的落脚点是在干扰了他人正常生活,那么对于接收者来说,一天接收到多少垃圾邮件才算正常生活受到干扰?而对于发送者来说,怎样才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以发送的邮件数量来计算?这些都会给对这一行为的认定带来困难,不如删掉。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针对“垃圾邮件”的惩治其实未尝不可。在世界范围内,打击垃圾邮件的法律手段,行政处罚已经成为主流,而且在不少国家和地区,已经上升到刑事处罚高度。如果我们国家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出现针对垃圾邮件的行政处罚,将会是一种从无到有的大进步。但我们期盼的是一个对发送垃圾邮件行为性质和内容有着明确规定的条文,而不是对一个条文望文生义,在实际生活中操作引发歧义,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所以《治安管理处罚法》新草案中把“电子邮件”这四个字删除得比较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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