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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要善于保存

出处:深圳商报 作者:深圳商报 时间:2005-10-20 9:12:00

  对于电子邮件订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华清。谢律师认为,电子邮件订单的法律效力,在法律上并没有任何障碍,从我国合同法以及最近颁布的《电子签名法》中都能得到法律上的确认。只是电子邮件本身的保存、提交有许多技术难题,企业如不注意,就可能导致举证不能。

  谢律师说,我国《合同法》第1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而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两条规定确定了一个原则,基本上可以载体形式表现的合同表达方式,都属于法定形式。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四条也确认了电子邮件可作为有效的法定形式。因此,电子邮件订单是合法有效的,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障碍。

  但是,如何确定电子邮件的法律地位,却存在大量技术难题。譬如,目前许多外贸公司在与外商交往时愿意采取电子邮件的方式,然而,如何识别电子邮件发出者的身份和法律地位呢?对于国内公司,交往者可以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去核实,但是对于国外公司,交往者就很难核实了。

  因此,谢律师建议,国内企业在进行电子邮件交往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四点:一是可以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电子邮件往来时有效的电子邮箱地址。二是注意保存电子邮件,不要随便删除,以便应对不时之需。三是如果交易中发生纠纷,可以在公证处进行电子邮件的公证,明确该电子邮件的法律效力。四是通过邮件的后续行为确定电子邮件的存在,例如在发出电子邮件交易信息后,发出方在之后的交易单证中证明了前期电子邮件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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